2023年金築鍛鐵盃籃球賽競賽規程
國中男子甲組邀請賽
一、主辦單位:高雄17直播鋼鐵人籃球隊
二、承辦單位:高雄17直播鋼鐵人籃球隊、鳳甲國中
三、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
四、比賽日期:預計9月8-10日
五、比賽地點:
六、報名資格及方式:
1.主辦單位邀請,以學校為單位報名,預計9-12隊。
2.如有疑問請洽潘教練 電話0913756253或高雄市鳳甲國中體育組電話:(07)7675300*23
3.凡學生報名參加需於賽前繳交(如附件一、二),並請學校留存備查。
七、賽程表:由大會安排賽程,賽程表將公布於比賽群組(主辦單位邀請)。本競賽規 程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為準。
八、規定事項:
第 1 條 球員資格
二、年齡:國中組民國97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
四、參賽學校應自行指定醫院檢查身體狀況及認定性別,可參加劇烈運動者,方可報名參加,檢查相關證明留存學校備查。
第 2 條 競賽地點:
由大會協調安排至適當場地辦理
第 3 條 報名:
一、起訖日期:自即日起至 112 年8月10日止。
二、人數:每隊職員含領隊 1 人、教練 1 人、助理教練 1 人、隨隊教師 1 人、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 1 人、球員(含隊長)15人,每場登錄12人。
三、程序:
(一)報名係採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學校於報名截止日內,輸入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報名。
(二)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並依填表說明規定,將報名資料輸入系統。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肖像使用說明: 1.本會基於辦理本賽事所需,將依據個資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本學年度聯賽目的範圍內蒐集參賽學校所報名之內容等個人資料。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僅限於本賽事使用。 2.本賽會為宣傳賽事,有權將本賽事之錄影、相片、成績及攻守數據於全世 界播放、展出、登錄於相關網站與刊物上,參賽者並應同意肖像與成績用於相關宣傳與播放活動上。
(四)未完成以上各項程序之報名單位,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仍未如期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得由本會撤銷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五、職員職責:
(一)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由學校校長或一級行政主管擔任之)。
(二)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三)助理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四)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須由該學校正式聘任教師擔任之。
(五)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負責球員運動防護事宜。
第 4 條 競賽制度:組別,報名費,預計報名隊伍數,預計場次
依照隊伍數規劃,採小組循環,取最後前四強,四強賽另安排室內場地、DJ、等活動並頒予獎勵。
三、比賽特別規定:
(一)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一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三分鐘;罰球、暫停、決勝期最後兩分鐘停錶。
(二)每一節內,每隊隊員侵人與技術犯規累計達四次後,自第五次犯規起進 入球隊犯規罰則,進行罰球。
(三)球員犯規次數限制為五次。
第 5 條 出場規定:
一、參賽學校應於賽前 20 分鐘由教練提交球員名單。
二、參賽學校球員資格查驗相關規定:(一)各階段賽事第一場出賽前,所有報名球員皆應攜帶已完成競賽日期該學期註冊戳章之學生證正本交由大會審查,證件不符規定之球員,取消該球員出賽資格,至補正後於下一場賽事時方得出賽。(二)各階段除第一場次交由大會審查外,其餘場次仍應攜帶已完成該學期 註冊戳章之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查驗時如有證件不符規定之球員,取消該球員出賽資格,至補正後於下一場賽事時方得出賽。 (三)學生證補充說明:學生證遺失或學生證無註冊戳章欄位時,應攜帶貼有照片並依競賽日期註明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之在學證明正本。
第 6 條 獎勵 :前四名頒給獎盃、獎品
第 7 條 懲處
一、球隊違規:
(一)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四)球隊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者出賽時,依申訴規定提出且經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本場次繼續參賽資格,以20:0完賽。若再犯則取消後續所有比賽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五)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 錄該隊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二、隊員違規:
(一)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二)懲處: 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處分。
三、職員違規:
(一)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二)懲處: 1.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 並視情節輕重。累犯或情節嚴重者,予以禁賽,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所 屬學校相關人員。
第 8 條 申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 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 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向大會或競賽管理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大會經費。
第 9 條 比賽實踐公約
一、參賽球隊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新形象。
運動宣言:(一)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二)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三)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四)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由大會審議之。
五、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
六、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 精神,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及學校週遭之安寧,避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七、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八、請參賽學校之後援會成員及相關代表,共同遵守比賽實踐公約。
第 10 條 附則:
一、各參賽學校最少必須準備球衣兩套,且球衣上需有號碼,賽程表名排名在前的學校,必須著淺色球衣坐記錄台面向球場左側球員席;賽程表排在後的學校,必須著深色球衣坐記錄台面向球場右側球員席。
二、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大會或同協辦學校、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三、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主辦方同意,並經本會核可。
六、參賽學校組織啦啦隊時請儘量著統一整齊服裝,使用擴音器整理隊伍及帶領啦啦隊 呼口號時須將擴音器轉向啦啦隊席區,啦啦隊除加油棒可使用外,禁止使用其他可發出噪音聲響之器具,如有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將禁止該校繼續使用。
七、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職隊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學校、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八、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
十、大會將設置醫護站,依運動傷害處理作業流程辦理,處置原則如下:
(一)受傷由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就受傷部位處理。
(二)經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現場處理評估如需後送,由現場人員緊急通報救護車,並由學校職員或家長陪同送醫。
第 11 條 本規程經主辦方大會審查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之。
附件一 2023年鍛鐵盃籃球聯盟第一季聯盟賽職隊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2023年鍛鐵盃籃球聯盟第一季聯盟賽相關證件製作、保險、競賽成績公告媒體公關行銷等事宜。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網路報名及書面審核資料而取得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識別個人者(C001 註)、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003)、個人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學生證號碼、生日、身高、體重、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等。
四、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本賽事成績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至賽會結束一個月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登記註冊報名人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利用個人資料之單位:除本會外,尚包括本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教 育部、教育部體育署、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相關證件製作廠商、保險公司、賽事轉播、媒體公關行 銷、網站及社群、行動應用程式、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 將於本會網站公告。
(四)利用個人資料之方式:本會提供廠商製作相關證件(隊職員證、運動員證等)、保險與相關資 訊之發送通知;成績紀錄提供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賽事轉播、媒體公關行銷、網站及社群、行動應 用程式及相關資訊整合資料登錄。
五、登記註冊報名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影響後續比賽之權益。 六、登記註冊報名人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 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本會聯絡,行使上述之權利。
七、本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 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八、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登記註冊報名人向本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 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 關之要求時,本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九、登記註冊報名人拒絕本會蒐集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登記註冊報名,進而無法參加本次賽 會。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本人同意授權在本次賽會期間供相關單位於必要時使用個人資料,但應採取安全妥適之保護 措施,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不得逾越必要範圍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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